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从刑事立法上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保证人的地位,即直接创设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全面、切实履行不能仅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联合治理。司法适用过程中,由于对该罪名犯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不严,导致在量刑上出现自首认定过宽、具体刑罚“畸轻畸重”的刑罚后果。为破解这一问题,刑事司法应当从严格作为义务的主体认定、强化“罪过”的刑法属性,以及规范量刑情节认定及制度的适用方面,确保落实对纯正网络犯罪“宽严相济”的治理理念,兼顾网络空间治理与技术发展保护的双重目标,以推动刑法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科学性。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30-138,共9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