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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预收款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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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将建筑业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为按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差额预缴税款后,由于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率和征税率都是3%。
作者 邢国平
出处 《注册税务师》 2022年第4期59-66,共8页 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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