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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减少罪行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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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八条,检察机关管辖的不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按照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该条列举了四种“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情形:一是检察机关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二是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三是检察机关撤销案件决定;四是检察机关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
作者 齐涛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6期71-7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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