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体EPC项目通常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款项结算、收付款及发票开具等事宜,从会计准则角度而言,需要综合判断牵头方是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从税务角度而言,需要考虑“四流合一”;从法律角度而言,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财、税、法均提出了原则性判定,而实务中联合体牵头方的财税处理存在差异,实现三者高度融合统一的案例不多。本文基于EPC项目实务问题,通过分析现状,剖析财、税、法的具体条款,并尝试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提出应对措施。
出处
《交通财会》
2022年第4期25-30,38,共7页
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