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案系检察机关为保护长江流域生物多样性而提起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涉及多名被告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鳗鱼苗等多个不同违法行为,检察院对被告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收购者构成共同侵权、邀请专家参与认定生态资源损失、判决以替代性修复方式实现生态恢复。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特点以及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成效,对于《民法典》的顺利实施,也具有积极作用。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3-12,共10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