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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及法官的行为公正 被引量:7

Substantial Justice,Procedural Justice for Judicature and Behavioral Justice for Jud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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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说认为,司法公正可以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加以阐释,但深入审视司法活动全过程会发现,仅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探究司法公正尤其是其实现方式难免感觉力有不逮之处。究其原因,司法程序所依赖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如果离开了法官的具体实施,就只能是一堆干巴巴的法律条文;而脱离了法官的具体司法活动,司法裁判的产生也必然会成为问题。司法权力运行从程序启动到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中,法官行为的影响至关重要。基于此,本文认为,提出法官行为公正的概念是完整准确理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要论述的必然结论,法官的行为公正是让人民群众得以“感受”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必须桥梁与必要媒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有关司法公正的“第三种样态”。
作者 孙辙 张龑 Sun Zhe;Zhang Yan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02-110,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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