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构筑起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与总则编、合同编、物权编沟通的桥梁。司法实证考察发现,《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新增的准用规定不仅没有构成对《合同法》第2条第2款的颠覆性影响,反倒滋生了参照适用与直接适用混用、参照适用的标准及限度不明等新问题。为解决前述问题,在解释论上,一方面,应区分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身份关系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可以区分为纯粹身份关系协议、身份财产关系协议和身份人格关系协议,应参酌协议的利益结构、协议类型、主体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协议性质;另一方面,在规范与价值两个维度按照婚姻家庭编或继承编、总则编、合同编或物权编的次序适用法律。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2期35-43,共9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