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应当”与“参照”在语义表象上看似存在逻辑悖论,但却暗含适用指导性案例的逻辑推演方式与特点;“可以引述”表明检察官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权;对检察官苛以强制注意义务、在特殊案件中设置强制报告程序,并借助背离报告制度和援引报告制度,可以对检察指导性案例事实上的强制效力形成保护圈,保障其有效实施。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5期26-28,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