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公证等非诉活动相比民事诉讼具有高效率、低成本、低对抗、不公开、一次性终结等优势,体现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但非诉程序本身对于虚假诉讼抵御能力有限,司法审查对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盲区,案外人利益受损后缺乏救济渠道不畅,检察监督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现实中存在案件线索少、监督不及时、调查核实难和改进纠错难等问题。今后需要改变司法审查一元体制、建立“1+N+1”多元体制,拓宽案外人申请和依职权受理范围,坚持程序与实体审查并重,构建对内对外横向纵向协作机制,合力做好虚假诉讼惩治和防范工作。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5期60-63,共4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