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承认了代持股权协议的合法性,也肯定了隐名股东的合法地位,但是关于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即隐名股东能否对抗显名股东债权人对于股权的强制执行还没有统一的结论。该问题的焦点在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身份确认”以及“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民事权益能否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解决该问题的可行性路径,是以“不能对抗”为原则,“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股权与债权形成先后”为例外,允许隐名股东对抗债权人的强制执行,以此平衡债权人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
出处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93-98,共6页
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