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命的道德价值,从主体方面看是指生命的向善性;从客体方面看是指生命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对生命中的“身”与“心”谁具有道德价值的问题,存在“‘身’具道德价值”论和“‘心’具道德价值”论两派。其实两派的观点均有偏颇,因为“身”是人成为道德主体和客体的基础,因而“身”是生命道德价值的基础和承载者;而“心”可以克服“身”不合理的自然欲求而使生命向善,使人成为超越自我而通向他人的道德主体,因而“心”是使人实现生命道德价值的最重要方面。“身”与“心”在人的生命中是一种“共轭”互动的关系,因此,二者在生命的向善过程中互相促进,共同推进生命的向善性,任何一方的缺失,都难以实现生命的道德价值,所以,“身”“心”共同具有道德价值,都应该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
出处
《伦理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34-140,共7页
Studies in Ethics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基于负责任创新(RRI)的大数据技术伦理规约”(17AZX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