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务中,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理解不当,导致显性不起诉误用、隐性不起诉误用的情况。显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应当起诉而不起诉、应当不起诉而起诉、不起诉类型的误用,较易纠正。隐性不起诉误用可以分为对案件罪名的隐性不起诉和对案件事实的隐性不起诉,隐蔽性较强。不起诉决定权误用的主观原因是检察官追求最小化时间成本,最大化降低风险,避免国家赔偿。应当全面提升检察官业务水平,完善制度机制,促使检察官敢用、善用、规范行使不起诉权。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22年第6期35-39,共5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金
202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课题“不起诉运行机制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