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企业破产制度发展至今,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其中关于破产制度适用主体的局限性一直饱受争议,各界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不断上涨。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圳特区率先进行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改革,为我国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文基于进一步修订《企业破产法》的需求以及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提出构建两个制度的衔接性问题,通过实务经验和借鉴国际已有规则,设计出具有本国破产法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具体从破产管理机构的设置、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立与约束以及个人破产和解制度的建立三个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