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个人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体系并不包含对算法事后解释权的规定。事后的算法解释面临着从技术上难以获得、立法上的缺位及救济不显效等难题。在充分平衡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清晰构建以事前告知及事后反对为框架的算法治理路径并辅之以事前的内部化算法影响评估与外部算法安全认证是我国算法治理的可行之道。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21-128,共8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数据保护与数据权利体系研究”(18ZDA146),主持人程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