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以豚类为代表的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持续丧失,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风险。现有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立法生态安全理念不突出、生物多样性立法体系的位阶不高、生物多样性立法整体性不强及多元治理不畅,是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恶化的制度原因。破除现存困局,应从价值理念上,确立生态安全观、综合生态系统方法观和无中心主义观的价值取向;从立法路径上,明确立法位阶,厘清立法思路;从立法内容上,统筹生态要素,谋划综合立法;从立法实施上,探寻合规机制,实现多元共治,以期对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修复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
作者
欧阳庆芳
张海龙
殷仁胜
OUYANG Qing-fang;ZHANG Hai-long;YIN Ren-sheng
出处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3期53-58,共6页
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湖北省社科基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长江大保护:地方立法与政策实践宜昌段篇”(2018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