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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

On the Jurisdiction Objection System in Criminal Proced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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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基于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初始权力分配的制度。在管辖制度运行过程中,当事人方针对自身管辖利益几乎无任何发言权,基于程序公正的诉讼理念,当事人方理应享有因司法机关的无权管辖或不适当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遗憾的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在我国立法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争议却往往关涉管辖权问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司法机关对此的应对措施通常是基于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而予以驳回。立法与司法的反差折射出我国建立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紧迫性。在借鉴域外国家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应从管辖权异议的类型区分、申请主体、申请理由、申请时间与方式、异议受理机关、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效力、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以及救济程序等八个方面予以构建。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增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更有利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作者 刘阳晨 Liu Yangchen
机构地区 安徽大学法学院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09-114,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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