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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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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期,我们解读和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买卖合同.货币及选择之债等新规定。本期将聊一聊《民法典》中关于选择之债等新规定。选择权的行使方法和规则《民法典》合同编第516条第1款、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与生活》 2022年第8期42-43,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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