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群众性体育人身损害案件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大多因协商不一致而诉诸法院。我国法院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适用标准不统一而导致同案不同判。基于50份民事裁判文书的统计分析及法学阐释,认为当受害人达到十级伤残等级时,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补偿弱势的受害方;公平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补偿范围仅涉及物质性损失,精神性损失并不在其调整范围内;对于无过错的加害人,损失分担比例不宜过高,在10%~30%之间较为妥当。
出处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25-29,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Colleg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