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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谦抑重述——以“二选一”的法律治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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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实用主义的解释进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35条解释为滥用优势地位规则,可以在竞争法出现规制困境的情况下,为政府规制“二选一”提供法律依据。第35条实用主义的解释进路不仅有违法律解释的基本要求,也破坏了现行竞争法体系,而且学者们的谦抑修正也体现了第35条本应具有的谦抑定位。只有明确第35条的谦抑定位,并在谦抑干预理论的指导下,通过规范分析的方法重述第35条调整对象及以功能分析的方法重构其责任条款,才能为第35条的具体适用和“二选一”的法律治理提供指引。
作者 吴楷文
机构地区 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处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30-35,共6页 Journal of Guangxi College of Education
基金 2020年度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一般项目“电子商务平台非中立行为的竞争法规制”(SFH2020B011) 2020年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电子商务法》第35条调整对象重述”(YKYCX20_04)的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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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0

二级参考文献122

共引文献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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