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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员法律主体身份的界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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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背后,都是无数隐患的累积爆发。司法实务中,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员往往会在事故发生后成为被追责对象,承担渎职罪的法律责任。然而,失职不一定构成渎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并非天然的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造成这一错误认知的根源在于对法律的误读及认知偏差。本文旨在重新厘清安全生产管理员的主体地位,以便对该类主体精准追责提供参考。
作者 路畅 封蕊
出处 《天津检察》 2021年第5期43-44,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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