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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规范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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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其中将“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行为中分离出来,在原法条中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作业”这一行为类型,成为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并行的独立新罪名。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为组织他人违章冒险罪业罪的判例极少,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出台,亟需进行规范阐释。
作者 周枫 谢丰
出处 《天津检察》 2021年第5期67-68,共2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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