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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学主体地位有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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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月1日起施行的新《职业教育法》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具有实际成效的政策举措和实践探索法治化,明确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并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修正为“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进一步拓展了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丰富内涵。《职业教育法》的修订施行对深化产教融合、巩固企业重要办学主体地位具有重要的规范、支撑和引领作用。
作者 张慧波
出处 《陕西现代职业教育研究》 2022年第1期158-15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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