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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法益的重新设定

The Resetting of Protecting Benefits of Law in Crime of Illegally Absorbing Public Depos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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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受到传统经济思维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保护法益泛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的正当融资活动。为了合理限缩本罪的适用范围,避免刑法对民间正当融资的过度干预,需要重新设定本罪的保护法益。按照阶段法益论的观点,本罪的保护法益为制度法益与个人法益,且二者存在位阶差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实质不法性在于,通过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侵害维系金融交易秩序的金融信用制度,进而对投资者权益造成损害。只有对制度法益与个人法益均造成侵害,才能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单纯侵害制度法益的,不宜被认定为构成本罪。
作者 张小宁 曲彦蓉 ZHANG Xiaoning;QU Yanrong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67-73,共7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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