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梳理近20年地域性犯罪和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相关文献,厘清地域性犯罪与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的概念与内涵演变。犯罪重点整治地区是从刑事司法实践中发现地域性犯罪开始,逐渐引发决策层重视并挂牌认定的。根据犯罪人户籍地与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分离的状态,犯罪重点整治地区表现为三种样态。犯罪重点整治地区治理实践中形成若干成熟的治理策略,但也面临着犯罪外流、侦查乏力等现实问题。创新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的治理路径,理念上要从控制型犯罪治理转变为发展型乡村治理,主体上要从党政机关为主转变为多种主体联合,模式上要将运动式治理转变为常态化治理,动力上要将行政强制被动参加转变为自发自觉主动参与。对于分布于乡村的犯罪重点整治地区,只有消除“相对贫困”,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才能真正从根源上解决犯罪重点整治地区问题。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6期128-136,共9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