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1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目前仍是我国国际私法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经常居所地”作为该法首次引入的概念,从第二章“民事主体”起,被大量采用作为属人法的连结点。该法虽已实施逾十年,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居所地”仍存在定义、识别、适用上的问题,需要参考国际立法及实践经验、结合准据法适用特点和需求等途径,在立法和实践层面对“经常居所地”的识别与认定进一步予以明确。
出处
《自贸港法坛》
2022年第1期57-61,共5页
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