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纠纷是农村社会典型的纠纷,需要对其进行类型化研究。土地纠纷的类型化需要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化。无论是以司法权威为核心的诉讼方式,还是以调解、仲裁等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新乡贤均有介入其中的可行性,并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调解员融入诉讼,评判、化解农村土地纠纷,参与农村土地纠纷仲裁,积极推进土地纠纷解决。
出处
《农村科学实验》
2022年第8期126-128,共3页
Rural Scientific Experiment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庆市新乡贤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模式与实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8PY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