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运行多年的派驻检察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优势,但也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应当夯实“巡回+派驻”的监狱检察监督模式,加强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有机结合,提升监狱检察监督整体质效。派驻检察要通过日常监督、保障巡回检察开展,以及支持和配合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挥监督基础作用。科学界定派驻检察的职能范围应当围绕如何充分发挥监督基础作用展开。
作者
周伟
吴飞飞
Zhou Wei;Wu Feifei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7期9-14,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重点调研课题《派驻检察的职能定位研究》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