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销犯罪刑法规制存在问题,一是团队计酬型传销与人头计酬型传销之间界限模糊,二是主流意见用诈骗类犯罪的行为模式限定传销犯罪。传销犯罪在本质上是集资犯罪,诈骗并非必要手段,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传销犯罪社会危害性源于层级式、指数增长、人头计酬的纵向集资结构,破坏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应当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后,并对罪状适当调整;还需从行政法规、典型案例、域外经验中总结“团队计酬”与“人头计酬”的界限标准,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1期76-85,共10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