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新一轮输配电价规制改革中,成功导入了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收入上限规制,但没有导入电网企业间的相对绩效比较分析,这与澳大利亚在2005-2013年的情况非常相似。澳大利亚输配电价规制改革经验表明,单纯导入收入上限规制并不能有效抑制输配电成本的上升,只有同时导入相对绩效比较分析才能缓解规制双方在成本信息方面的不对称,进而激励约束电网企业提高效率。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澳大利亚导入相对绩效比较分析的前因后果,然后介绍了澳大利亚应用相对绩效比较分析的基本框架及其应用特征与存在的问题,最后探讨了澳大利亚的规制经验对进一步深化我国输配电价规制改革的启示。
作者
李宏舟
朱丽君
白青峰
Li Hongzhou;Zhu Lijun;Bai Qingfeng
出处
《中国物价》
2022年第3期51-54,共4页
China Price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效率变革视阈下输配电成本的溯源识别、实证测度与监管进路”(7217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