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前提之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决定法定刑设置的根本标尺,而决定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最核心的要素便是该罪的保护法益.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贪污罪与受贿罪共用同一法定刑,然而,贪污罪与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大相径庭,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也具有显著差异,另外,由两罪的保护法益和不法内涵决定,数额和情节在二者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中的作用亦大异其趣.所以,贪污罪与受贿罪并无适用同一法定刑的法理基础.在对二者法定刑予以分离的立法设想下,贪污罪的法定最低刑应高于受贿罪的法定最低刑,法定最高刑应低于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受贿罪应构建以情节为中心的入罪条件和法定刑升格条件,并采用交叉式法定刑.
作者
李海滢
王延峰
Li Haiying;Wang Yanfeng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2年第2期1-13,共13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资产海外追缴的中国立场与路径选择研究”(18BFX1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