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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利益动态区分的原则及制度建构

Principle and Institutional Construction of Dynamic Differenti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tere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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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双重属性,既复杂勾连,又有限独立,其既不同于著作权二元利益可完全分离,又不同于人格权商品化中的绝对依附.传统的赋权路径将个人信息利益静态区分为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太过粗糙,难以为个人信息治理提供有效补给.基于个人信息本体界定的动态性以及利益间关系的复杂性,应以动态区分原则为指引,在信息性处理与数据性处理的具体行为中区分个人信息的利益类型,以实现个人信息的精准有效保护与支持数据产业开发的二元目标.动态区分原则下的制度设计应将知情同意规则的适用限于信息性处理,留出个人信息财产价值释放的空间,推动大数据产业深度发展,同时需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义务,并配合行政法义务加强对个人信息的刚性保护.
作者 姜晓婧 Jiang Xiaojing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2年第2期19-32,共14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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