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数据的运用改变了获取信息的方式。元数据因其可以描述数据外部特征而成为电子数据鉴真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因其可以描述资源内容特征而成为信息获取的重要渠道。从属性上看,元数据具有独立的证据属性,它既是一般意义上的“电子数据”,却又区别于法学领域的电子数据;它虽是大数据证据的基础,但又不能将其纳入大数据证据之中。对元数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判断也具有特殊性。在适用元数据时,需要对其进行二元划分,确立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以及确保其自身的客观性。
作者
王志刚
王雁翔
WANG Zhi-gang;WANG Yan-xiang
出处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37-45,共9页
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