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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先使用是否成立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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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在明知他人商品已存在于市场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品包装近似的商标并行使权利,并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起诉他人侵权的,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被认定属于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情形。
作者 秦元明 曾志
机构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1期95-97,101,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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