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修正,部分解决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认定困难与量刑偏轻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低幼儿童保护不足、特定性同意认定难、倾斜性保护有待加强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基于未成年人性自主决定法益的保护需求,体系性地把握不同年龄未成年人性自主能力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规范;另一方面,需要突出未成年人特有的性健康成长法益保护需求,按照未成年人性健康成长的自然规律完善相应的罪刑规范,形成量刑级差和专门保护对策。
出处
《人民检察》
2022年第8期50-54,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课题《预防与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综合机制研究》(GJ2019C28)
2020年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构建》(SJ20202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