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有观点认为,虽然西方选举民主制的治理绩效并不好,但能够更好地实现公民自治,所以还是比其他制度更具有民主性和正当性,是应效仿的“榜样”。对“公民自治”观念的考察发现,如果公民自治意味着“通过影响决策满足自身偏好”,那么由于大规模集体决策中单个人的影响力对决策结果几乎不起作用,选举民主并不能够实现公民自治。如果将“对决策的最低限度反思”“无支配”等视为公民自治的实现,则会与人们关于公民自治的直觉相冲突,所以即使西方选举民主可以实现这些目标,也不能表明其可以实现公民自治。在代议制下,因为选民对民选官员所作决策的“理性无知”,以及利益集团对民选官员的“俘获”现象普遍存在,西方选举民主无法保证选举责任机制的实现,也就无法实现选民对决策的有效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决策结果满足选民的偏好,这会导致其进一步地偏离公民自治的目标。因此,即使公民自治是民主的核心价值及其正当性的重要基础,也并不意味着西方选举民主是民主的最佳实现方式,或者是更具正当性。
出处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106-115,共10页
Contemporary World and Socialism
基金
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正当性视角下人大表决规则中的相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研究”(项目编号:20CZZ006)
2019年度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集体决策规则正当性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9SJA02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