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治理淘宝、美团、滴滴等超级平台垄断乱象,我国反垄断机构积极回应,通过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等重大制度创新,将“轴辐协议”“数字共谋”“二选一”“大数据杀熟”“VIE架构企业并购”等新型垄断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但其措施创新止步于考虑因素扩充与“个案分析原则”,又将造成算法共谋难根除、支配地位滥用易错判、平台健康兼并受阻、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等现实困境。为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冲破反垄断法传统窠臼、构筑多元治理的平台经济适用除外制度、以数字科技提升风险监测与穿透性监管能力、配套可行性司法解释与执法工具势在必行。
出处
《贵州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125-133,共9页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20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篇光辉文献’”(2020ZD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