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者桂某于2008年进入某技术工程公司门卫室从事保安工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一天休息一天”,每班24小时,月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双方未约定值班津贴。2019年底,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桂某要求单位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桂某称,其每个工作日工作24小时,白天在门卫室吃饭,晚上在门卫室虽然可以休息,但是不能脱岗故桂某要求单位按照每天工作24小时。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22年第4期47-48,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