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运行逻辑是算法,据此将机器学习分为监督学习、弱监督学习、强监督学习和深度学习四种类型。现阶段人工智能的特点是,具备工具属性,但在算法的支撑下可能超越人类认知和控制。尽管人工智能在某些方面已达到或超越人类智能,但仍是在程序设计的框架内活动,不具备类似于人类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带来的科技风险还应由自然人承担,责任方式包括刑事惩罚和民事损害赔偿。刑事责任的承担应遵循罪责自负原则,程序编写者和制造商不存在罪过时属于意外事件,全体公民承担不利风险。技术叠加复杂性所带来的不可预测风险,需具体分析,确定适当的责任分配规则。此外,国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明确自然人的注意义务。
作者
林需需
陈捷
LIN Xuxu;CHEN Jie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第2期17-27,共11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21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FXY2021043)
重庆市新型犯罪研究中心2021年度研究项目(21XXFZ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