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德国,除了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具有正式拘束力外,包括诸“最高法院”判例在内的所有其他判例都只具有非正式拘束力。对于其他判例非正式拘束力的理解,德国学界虽存在着效力渊源说、认知渊源说与效力-认知渊源说之别,但都认同判例的拘束力并非绝对,只是要求法官在无法提出更强理由的时候,负有尊重它们的义务。德国判例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具有不同的分量,其中持续性判例与代表性案件具有特殊分量。同时,判例对法院、立法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律师和普通公民等不同主体呈现出不同的拘束方式。德国学界关于德国判例之法源地位的讨论为我国判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96-109,共1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德国判例制度研究”(15CFX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