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作为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股东的其他的权利基本都是围绕该权利而产生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理论界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即股东提供载明盈余分配方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根据方案向自己分红,另一种是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即股东不提供分配方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盈余分配请求权下的诉讼,本质是债权请求权的诉讼,对其可诉性的争议不大。而关于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争议非常大,而实践中法院常常因为公司自治而做出败诉裁判并且替代性救济不能很好地救济该项权利,为此《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但书条款,在此肯定了抽象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行使,即承认强制分配盈余诉讼。但是该条款只是抽象地承认了该类诉讼的可诉性。文章通过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强制盈余分配之诉的价值和列举其在司法裁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较为完备的诉讼制度以保护受侵害的中小股东的权利。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第13期70-73,共4页
China Collectiv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