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新疆建省后,行政区划与祖国其他地区整齐划一,在中国传统社会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下,吐鲁番直隶厅官厅负责辖区内各种案件的审理。由于案件数量较多,且大多数案件是涉及“细故”的自理词讼案件,官厅将自理案件中事实不清的疑难案件交由基层组织乡约协助调查和理处,乡约承担较多的司法职能。在熟人社会中,乡约承担司法职能具有天然优势,有利于灵活、便捷地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的稳定;与此同时,官厅和乡约片面强求调处解决纠纷也存在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一面。在清末吐鲁番厅所辖区域内,乡约的司法职能广泛,其作用和影响巨大。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新疆建省后的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8BFX02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