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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适用的理解以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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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本案情:2007年5月18日,王某与罗某、颜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上海市-二八纪念路的某商铺以84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罗某、颜某,并于2007年7月18日前办理过户手续。5月22日,罗某向王某转账30万元。同年6月2日,王某与罗某、颜某又签订《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将上述房产以--次性付款的方式出卖给罗某、颜某,转让价格为120万元。因该房产权证未满5年,双方还约定,满5年后再办理过户登记。6月5日,罗某向王某转账20万元。此后,涉案房产一直由罗某、颜某占有使用至今。
出处 《中国审判》 2022年第7期88-89,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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