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自动驾驶汽车发展到强人工智能阶段,传统的侵权责任框架似乎不能再适用。人工智能“客体说”具有很大缺陷,而人工智能“主体说”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应赋予强人工智能以主体地位。此外,构建新的人工智能侵权规则体系,并建立人工智能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等配套措施,以应对强人工智能对侵权法带来的挑战。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年第12期140-142,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基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大数据时代的人工智能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