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中创设了居住权,民事执行法未能与其做到有效对接,对涉居住权房屋的民事执行成为理论与实践急需关切的新问题。厘清“居住权”和“涉居住权房屋”的概念是有关问题的基础,应当纠正二者适用情形的概念表达。在立法层面,《民法典》未与民事执行法做好协调和衔接是问题本源。应对涉及居住权房屋的执行问题贯彻两点基本遵循,即遵循实体法律规范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宏观路径和微观路径相结合的方式,构建居住权区分排除民事执行,完善居住权统一登记制度,以最大程度上寻求民事实体法与民事执行法的最佳平衡,解决涉居住权房屋“执行难”的问题。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年第11期143-145,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