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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单位可否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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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房某于2021年1月入职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自同年6月起,公司以疫情期间经营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工资。9月中旬,房某以公司欠薪为由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但遭到公司人事经理的拒绝,房某此后未再到岗。次月初,公司通知房某务必于一周内回岗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房某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欠薪和经济补偿。
作者 张兆利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22年第5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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