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守门人”制度在平台经营者与其他经营者、超级平台经营者与普通平台经营者之间责任配置不同,意味着平台结构的中立性值得质疑。但是,平台只是平台经营者建立的一种组织形态,不具有反垄断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应当对平台经营者结构进行全面分析。要类型化分析平台经营者,应当同时遵循反垄断法的政治、法学以及经济学判断标准,在追求分配目标的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本身违法性为基本原则,判断各种结构提高竞争对手成本、降低企业自身成本的可能性,以及规模经济和沉没成本两种进入壁垒。在此理论基础上,经营者多平台结构和自我“监管”结构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违法性,可以通过多样性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第14期154-158,共5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金
扬州大学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资助项目(KYCX21_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