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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财产利益保护规则中赔偿数额的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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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182条对侵害商业化人格权财产利益的赔偿数额做出了规定。实务中,此条规定的适用多以法院酌定为主要的数额确定方式,明确法院进行赔偿数额酌定时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应当考量的主要因素,是破除该条规定难以有效保护被侵权人利益困境的前提,有助于充分发挥损害赔偿法填补损害与预防损害的功能。
作者 吴嘉琳
机构地区 青岛科技大学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2年第13期42-44,共3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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