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解释行为主体间的权威和义务关系并不总是成功,诉诸“规范性同意”似乎更为合理。艾斯特朗德认为当“不同意”在规范意义上错误时无效,等同于发挥了同意的规范性效力。桑德斯进一步指出明确的拒绝同意仍具有规范性效力,只有当“有表达异议的路径,但是行为主体没有表达异议”时不同意无效,等同于发挥了同意的规范性效力。但是,由于规范性同意理论的内在逻辑并不融贯,仍面临着“适用性问题”“直接权威问题”等挑战。
出处
《学理论》
2022年第5期31-36,共6页
Theor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