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平台之间筑起高墙使得公众通过搜索引擎获取信息的效率与可能性大幅降低;搜索引擎的市场竞争也受到上游信息要素市场的牵制。鉴于法律与技术的双重困境,裁判者在处理互联互通纠纷过程中需借助利益衡量工具。在信息搜索领域的利益衡量中,最为明显的利益冲突便是内容提供者(源网站)、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公共利益(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当源网站所受损害已经尽可能降至最小,而背后公共利益又难以忽视时,从比例原则视角来看,推进搜索领域的互联互通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该领域互联互通的司法审判应关注背后的社会公共利益、探索恶意不兼容条款规制路径,及时维护竞争者权益与公共利益。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3期21-26,58,共7页
People's Judicatur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数字经济竞争法实施难点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9BFX163)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ZGFYZDKT202115-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