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个人信息安全已严重影响到公民的人格权利和财产权益。裁判文书实名公开所遭遇的问题表明,该种方式无法实现公民知情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之间的平衡。隐名公开通过去标识化,确保裁判文书信息公开最大化、妨碍个人权益最小化,既能树立司法权威的公正性,又能充分体现其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及对基本人权的关怀。隐名公开这种信息处理方式与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信息处理原则和措施亦相契合,隐名公开原则应成为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改革方向。
出处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3期106-111,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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